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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盐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统计局)发布时间:2019-05-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以及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政府相关部门的制度。

  第三条 拟实行代建的项目原则上应为区政府投资且投资规模 3000 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其中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代建项目可低于 3000 万元。

  第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代建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区工务局原则上作为委托单位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区政府另行指定的除外。区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项目代建形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全过程代建形式:即从项目立项后开始,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由代建单位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验收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分阶段代建形式:即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建设两个阶段分别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和建设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

  第六条 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遵守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代建单位选择和代建合同

  第七条 公开招标是选择代建单位的主要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具体选择方式由委托单位提出,纳入代建方案一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代建费用为零的代建项目,相关单位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可以直接委托实施,具体委托单位由区政府相关会议确定。委托代建项目的管理以具体代建合同约定为准。

  (一)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或紧邻城市更新单元红线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二)区重点开发区域内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三)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红线紧邻,需与该社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且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

  (四)应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项目,企业愿意承担总投资额占比51%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五)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无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

  (六)与委托单位、项目使用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

  (七)参与代建工作所需的其他资格。

    第三章 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职责

  第十条 委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提出代建方案,并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议。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管线借用等审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确认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等文件。

  (四)监督代建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程序;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协助设计变更申请和办理,协助组织工程验收和移交。

  (五)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提交资金计划申请,定期向区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完成投资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在项目实际开工后,每月向区统计部门报送项目统计报表。

  (八)协助代建单位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等手续。

  (九)代建合同约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计划、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环保、消防等申报手续。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四)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五)负责开设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照与委托单位、银行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进行管理;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委托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六)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七)建立规范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组织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编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后报委托单位审核;竣工验收后及时协助委托单位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资产移交手续。

  (八)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项目立项阶段,由资产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代建意向,报区分管领导组织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实行代建后,明确代建形式、委托单位等事项。

  第十三条 委托单位编制代建方案。代建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代建单位的选定方式、代建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代建费用的确定方式和奖励方式、投资控制、代建单位的监督管理、代建项目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合同关系、主体退出机制、应急替换机制等内容。经研究须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项目,委托单位应将投保标的、期限、保费、管理流程等一并纳入代建方案。

  代建方案编制后,应征求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及法制办等部门意见,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委托单位按照代建方案选择代建单位后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代建管理目标、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利益分享办法、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代建合同文本在签订前应征求区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法制办等部门意见,报区分管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五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必须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预先设定,原则上应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后续以项目总概算为准)的10%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采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激励制度。对于全过程代建项目,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总概算扣除代建管理费后的工程建设费为限额。对于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保证最大工程费用以总概算扣除代建管理费、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后的工程建设费为限额。代建单位应在全部设计文件完成后编制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报告并及时提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审核确认后,与代建单位签订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作为代建合同的附属协议。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监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合同和委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直接到各职能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各职能部门应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用款报告,交委托单位审核,列入委托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由委托单位向区发改局申请计划、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产权登记、资产移交等手续。代建单位申报决算时,应将奖励金纳入。

  第二十一条 代建项目完成资产移交后,委托单位应及时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拨付至代建项目银行监管账户由代建单位代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产生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处置。

    第五章 代建费用与奖惩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代建费用由代建管理费和奖励金构成,在项目总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可综合考虑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原则上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特殊情况下应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具体比例或金额在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管理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但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或委托单位原因导致项目投资与总概算差额超过20%时应报区政府相关会议调整。

  代建管理费核定和支付应当与工程进度、建设质量结合,与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第二十三条 工程决算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额的,超出部分全部由代建单位承担。同时满足未超出保证最大工程费用、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和工程质量优良3个条件的,代建单位可以获得奖励金,原则上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具体比例或金额应在保证最大工程费用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代建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给委托单位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建资格的,应当依法终止代建合同的履行,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委托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的事件,且代建单位没有及时自行处理的,委托单位可从代建单位履约保函中提取赔偿金用于支付,履约保函金额不足的则相应扣减代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争议,当事各方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继续履行代建合同义务,保证代建项目的持续性。争议不能达成共识的,依法提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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